如何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随班就读问题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10-21 0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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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随班就读问题
★问:填报须知1
、我省小学、初中、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中的问题,可以与浙大网络公司联
系处理。联系方式:周聪,工作电话
:057187658065
,常用手
机
:13083965810
。
2
、“全国学籍系统”中小学、初中、高中同在一个数据库里,可以用招生处
理,明年的初一和高一新生不用重新采集信息。具体方式在下次应用培
训时讲解。
3
、
全国学籍填报指导请查询
“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专栏”
网页:
4
、
照片等问题不得向学生收费,
所有收费都要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行,
否则乱
收费。
★问:关于全国学籍系统与省自建系统其他模块对接问题。
答:全国学籍系统目前尚未部署,但可能没有“学生评语”和“各科成绩”
等模块,因此省自建系统的此部分功能无法与全国系统对接。
考虑到许多学校需要这样的功能,我们已经同省系统软件开发单位联系,在
省自建系统中添加批量导出的功能,学校可以批量导出学生学籍卡的信息和
评语,而学生的成绩信息在省自建系统(小学、初中、高中)中均已有成绩
导出模块,学校可按照模块导出成绩。
★问:省学籍系统没打印“学生信息表”和导出“学生模板”功能模块
答:系统需用具有学籍管理员权限的账号。
浙大网络周聪:用系统管理员账号进去
把权限加一下:学生管理
-
学籍权限
设置
-
登录名下面打钩
-
保存
★问:小学六年级、初三、高三学生是否要采集《学生基本信息表》的问题
答:
按照教育部“电子学籍管理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学生
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的要求,本次学生学籍信息采集的对象为
2012-2013
学年(即现在,
2013
年
5
月)具有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在校生。因
此,小学六年级、初三、高三学生也要采集《学生基本信息表》。要做到校不漏
生。
校不漏生,是指经过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的随迁子女和借读生,全部要纳
入。
学校私自接收的不行!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借读生在实际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问:关于“休学”学生是否填报的问题
答:
休学学生,有本校学籍,但目前并不在校,可以先不采集。待复学时再
建立《学生基本信息表》,予以增加、注册到相应班级。如果现在采集,将出现
班级与复学时所在班级不匹配的问题,甚至新学年就要作留级。
★问:休复学学生信息班号、入学年月、学籍辅号的问题?
答:休学、复学后的学生,他们的班号与现就读班级其他同学一样,但入学
年月与其他同学不一样,需据实填写。学籍辅号,即我省学号,按原先编的。
★问:关于批量修改“学籍辅号”的问题。
答:省级系统导出的学籍辅号格式为(以小学为例)
X123456789123
或
X123456789123LD
的形式,但国家系统模板只接受数字格式。修改方法如下:
1.
选择该列(
AM
列)。
2.
菜单“编辑”
-
>“替换”,如图
a
.查找内容为“X”,替换为“
1
”,即可将
X
替换为
1
(注意:
X
为小学,
替换为
1
;初中为
C
,替换为
2
;高中为
G
,替换为
3
)。
b
.
同理查找内容为“
LD
”,
替换框中不输入,
可将部分学籍辅号后的“LD”
删除。
将小学的
X
换成
1
,初中的
C
换成
2
,高中的
G
换成
3
。用学段代码
替换原来的学段识别字母。
这样即可避免小学、
初中、
高中是同一个数据库的话,
学籍号重复问题。
如某完全中学,
初中是
C1267020001
,
高中是:
G1267020001
,
字母去掉后,
都变成了:
1267020001
,学号相同。因为学校代码相同,组成规则相同。
所以,导入国家时应加个学段号:
2
、
3
,变成初中
2121267020001
,高中:
31267020001
,就不重复了。
已经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想出国,档案怎么处理?
以下是专门的规定,给你参考下: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的,学生联系本地人才市场或者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签订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才能办理。已经开具报到证的,还要交回报到证。
高校没有报到的学生学籍怎么处理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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