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 关于高中休学医院证明书范文!!!!!!(洛阳的学生去天津上高中一般都去那所学校?)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9-24 2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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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在线等 关于高中休学医院证明书范文!!!!!!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学院 专业 班级攻读 硕/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号 因 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在休学期间不得私自报考其他学校,并于休学期満按照下列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等手续,学校不再另发通知,特此说明。
院培养办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复学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前。
2、研究生休学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壹年,期满如不能复学则作退学处理。
3、休学研究生如需复学,应在规定日期内将“复学申请书”(在本证书反面)及有关证件(医院健康检查证明、休学期间情况报告等)挂号邮寄所在学院,经学校审查后发给通知:休学研究生如需继续休学,也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本证明书及有关证件挂号邮寄所在学院,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住本市学生可亲自来校办理有关手续。
4、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即不申请复学,以不申请继续休学,一律作自动退学论处。
5、休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可以提出退学申请,在所属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复学申请书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省(市) 县(市) 民族
现在详细:
通讯地址:
休学原因: 指导教师意见:
休学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系(部、所意见):
申请复学理由: 学院意见:
校医院审查意见: 院批示:
说 明
(一)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缴验如下各项资料:
1、 复学申请书。患病休学申请复学者,还需缴验县以上医院最近全身健康检查及X光透视结果,并取得所患疾病已经痊愈,可以坚持学习的证明。证明书上须贴上本人照片,经加盖骑缝公章方为有效。
2、 因事休学(不包括因公休学)申请复学者,除缴验县以上医院最近全身健康检查外,还须附缴本人休学期间情况报告。
(二)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经过学校复审后发给复学或不给复学的通知。在未接到批准复学通知以前,切来校,以免徒劳往返。
学院 班
专业
入学年月
西安交通大学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学号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盖院章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录 取
类 别 1、脱产 2、定向 3、委托 4、在职 5、其它
定向、委托或在职单位: 邮编
申 请
原 因
医 院
证 明
指 导
教 师
系(部、所
意 见
学 院
意 见
研究生院
批 示
保留资格
起止日期 随下一级新生入学,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 注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
研究生 于 年 月考入本校 学院
专业攻读 士学位,录取后因 (原因)
不能按期到校学习,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止,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或经本校审查不符合入学条件,即取消入学资格,特此证明。
研究生院培养办
年 月 日
说 明
1、 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生学位研究生必须在下一年的5月15日前将“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用挂号邮寄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经审查后发给准来校报到或取消入学资格的通知书。
2、 保留入学资格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内( 年 月 日)办理以上手续。
3、 请注意:在规定日期内不办理手续者,一律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论处。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书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原班级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纲 省(市) 县(市)民族
现在详细
通讯地址:
保留入学 指导教师
资格期限: 意 见
保留入学 系(部、
资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所)意见
申请入学
理 由: 学院意见
校医院在 研究生院
审查意见: 批 示:
说 明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申请入学应缴验如下各项资料:
1、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
2、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书。
3、 县以上医院最近全身健康检查及X光透视结果,并取得所患疾病已经痊愈,可以坚持学习的证明。证明书上要粘贴本人照片经加盖骑缝公章方为有效。
学院 班
专业
入学年月
西安交通大学
研究生休学申请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学号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盖院章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录 取
类 别 1、脱产 2、定向 3、委托 4、在职 5、其它
定向、委托或在职单位: 邮编
申 请
原 因
医 院
证 明
指 导
教 师
系(部、所
意 见
学 院
意 见
研究生院
意 见
休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执行记录
备 注:
学院 班
专业
入学年月
西安交通大学
研究生退学申请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学号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盖院章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录 取
类 别 1、脱产 2、定向 3、委托 4、在职 5、其它
定向、委托或在职单位: 邮编
申 请
原 因
本人签名:
医 院
证 明
指 导
教 师
系(部、所
意 见
学 院
意 见
培养办
意 见
研究生院
意 见
学 校
意 见
备 注:
关于研究生短期出国协议
甲方:研究生导师
乙方:研究生
丙方:研究生院
学院博/硕士研究生临时出国(出境)进行合作研究,根据研究生院、外事处、人事处和教务处《部门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
1、学习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为 年 月―― 年 月。
2、研究生(乙方) (班级为 学号为 )期满后,回校继续在 学院完成学习和论文。
3、未按期归校,将取消导师(甲方)次年招生指标。乙方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4、 乙方按期归校后至毕业期间内再次出国(出境),必须重新办理手续。若未办理手续而擅自出国者,导师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丙方)提出算是意见,出研究生院处理,两周后导师仍隐瞒不报者,对研究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导师次年招生指标。
5、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导师、学生本、研究生院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章:
西安交通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姓名
学科
指导教师
日期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00三年制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管理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做好学位论文的基础,为了完善博士学位过程管理体系,提高博士学位质量,从99年入学的博士生开始,要求在校博士生必须在入学三年内,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一、博士生在查阅一定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基础上,填写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完成以后,应组织公开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
三、选题报告会由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审查小组负责组织,并在选题报告会后负责就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否同意选题等写出结论性的审查意见。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审查小组至少由3名教授组成,其中1名担任组长。
四、学院于每年5月底将《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包括春季入学的博士生)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一、 论文概况:
论文题目:
论文类型:(1)基础研究;(2)应有用基础研究;(3)项目课题;
摘要:
二、 研究依据:(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分析,并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对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国际发展趋势,论述研究的意义,对应用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学科前沿,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问题,论述其应用前景;对项目研究,着重论述彩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取得的创新效益。
三、 研究方案:
1、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 拟彩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3、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4、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5、 预期取得的成果
四、 研究基础
1、 与论文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3、 近期已发表的与本论文有关的主要文章及科研成果
五、 选题汇报记录:(着重记录对选题报告提出意见、评价、问题及对问题解答等,如要修改时,指出修改的部分。
六、 论文选题汇报评语;(由参加开题报告的专家、教授填写)
开题报告小组签名:组长
成员
七、选题报告送审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
洛阳的学生去天津上高中一般都去那所学校?
你说的是到天津借读吧?你从哪了解的?你没有天津户口就是在天津上到高三也要回到原籍参加高考内 容 概 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 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中〔2009〕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企业办学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
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
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 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 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 转学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委批准。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市教委批准后的转学学生将重新编发新学籍号,原学籍号废止。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十三条 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普通高中学校联系转学,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针对不同类型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其办理时间及学生家长需提供的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天津市常住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应截止到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一份;原学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一份(学籍管理已下放到地市级的省份,可以由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信。)
(二)天津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执行。
(三)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时间与本市常住户口转入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户口转入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三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在学籍校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省级(学籍已下放到地市级的,需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高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应到学籍校续办借读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于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返回学籍校,并持有外省借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恢复学籍。未经备案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二十八条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市教委注销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
(三)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借读手续的。
第六章 学业成绩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修习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市转学在原校修习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外省市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按津教委中[2008]29号《关于做好由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对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需由市教委负责在适当时期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考核评价,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升级、留级和跳级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上一年级学力程度,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九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全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损坏不予换发。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九章 奖惩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普通高中学生进步,对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要给予鼓励。
第四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要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依法被劳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外,还需上报所属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委注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要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帮助教育确有悔改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校长批准后可给予撤消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十章 健全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册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材料需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1997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津教中字[199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委中学处负责解释。
要在天津买房需要一次性付款,市区大概80万/套,郊县60万/套,要办要快,不然到孩子上高二在办就晚了。
高中生转学可以转学籍么?
可以转学籍。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
2.进入毕业年级的;
3.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
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 省辖市 市区或同一县(市)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籍需要哪些材料
1.户口簿。

2.转学证明表(经转出(入)学校及其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地级教育局审核批准)。
3.(外省转入必须有相应的档案材料),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和转出学校所在地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
注: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时间:学期结束前一周及新学期开学前一周
参考资料:
高中学籍为什么不能转6种情况学生不能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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